陶澍,字云汀,湖南安化人。嘉庆七年进士,选庶吉士,授编修,迁御史、给事中。澍疏劾河工冒滥,及外省吏治积弊。巡南漕①,革陋规,请浚京口运河。二十四年,出为川东道。总督蒋攸铦荐其治行为四川第一。
道光三年,陶澍就擢巡抚。安徽库款,五次清查,未得要领。澍自为藩司时,钩核档案,分别应劾、应偿、应豁,于是三十余年之纠葛,豁然一清。濒江水灾,购米十万石,劝捐数十万金,赈务核实,灾民赖之无失所。又怀远新涨沙洲阻水,并开引河,导之入淮。淮水所经,劝民修堤束水,保障农田。各县设丰备仓于乡村,令民秋收后量力分捐,不经吏役,不减粜,不出易,不假贷。岁歉备赈,乐岁再捐,略如社仓法②而去其弊。
创辑《安徽通志》,旌表忠孝节烈以励风俗。
道光五年,调江苏。先是洪泽湖决,漕运梗阻,协办大学士英和陈海运策,而中外纷议挠之。澍毅然以身任,亲赴上海,筹雇商船,体恤商艰,群情踊跃。事竣,优诏褒美,赐花翎。
江苏频遭水患,由太湖水泄不畅。疏言:“太湖尾闾在吴淞江及刘河、白茆河,而以吴淞江为最要。治吴淞以通海口为最要。”于是以海运节省银二十余万兴工,择贤任事,至八年工竣。澍自巡漕时,条奏利害,至是先浚徒阳河,将以次举刘河、白茆、练湖、孟渎诸工。后在总督任,与巡抚林则徐合力悉加疏浚,吴中称为数十年之利,语详则徐传。
晚年将推淮北之法于淮南,已病风痹③,未竟其施。后咸丰中乃卒行之。十九年,卒。遗疏上.优诏轸④惜,称其“实心任事,不避嫌怨”。
澍见义勇为,胸无城府。用人能尽其长。在江南治河、治漕、治盐,并赖王凤生、俞德源、姚莹、黄冕诸人之力。左宗棠、胡林翼皆识之未遇,结为婚姻,后俱为名臣。
谢弘微,陈郡阳夏人也。父思,武昌太守。从叔峻,司空琰第二子也,无后,以弘微为嗣。弘微本名密,犯所继内讳,故以字行。童幼时精神端审时然后言所继叔父混名知人见而异之谓思曰此儿深中夙敏方成佳器有子如此足矣。弘微家素贫俭,而所继丰泰,唯受书数千卷,遣财禄秩,一不关豫。混风格高峻,少所交纳,唯与族子灵运、瞻、曜、弘微并以文义赏会。尝共宴处,居在乌衣巷,故谓之乌衣之游。瞻等才辞辩富,弘微每以约言服之,混特所敬贵,号约微子。义熙八年,混以刘毅党见诛,妻晋陵公主以混家事委之弘微。弘微经纪生业,事若在公,一钱尺帛出入,皆有文簿。高祖受命,晋陵公主降为东乡君。自混亡,至是九载,而室宇修整,仓廪充盈,门徒业使,不异平日,田畴垦辟,有加于旧。中外姻亲,道俗义旧,入门莫不叹息,或为之涕流,感弘微之义也。性严正,举止必循礼度。事继亲之党,恭谨过常。太祖镇江陵,弘微为文学。母忧去职。居丧以孝称,服阕逾年,菜蔬不改。兄曜历御史中丞,元嘉四年卒。弘微蔬食积时,哀戚过礼,服虽除,犹不啖鱼肉。弘微少孤,事兄如父,兄弟友穆之至,举世莫及也。弘微口不言人短长,而曜好臧否人物,曜每言论,弘微常以它语乱之。九年,东乡君薨,资财钜万,园宅十余所,奴僮犹有数百人。弘微一无所取,自以私禄营葬。曰:“亲戚争财,为鄙之甚。今分多共少,不至有乏,身死之后,岂复见关。”十年,卒,时年四十二,上甚痛惜之,使二卫千人营毕葬事,追赠太常。
罗汝楫字彦济,徽州歙县人。宣和六年进士。历监察御史、刑部侍郎。
汝楫依附秦桧,专以中伤善类为能。岳飞之狱,汝楫与万俟卨同心织罗罪状,极力锻炼,致岳飞忠良冤死。世人无不切齿痛恨其奸谄。寻除吏部尚书,卒于位。
谢弘微,陈郡阳夏人,父亲谢思,任武昌太守。从叔谢峻是司空谢琰的第二个儿子,谢峻自己无子,就以谢弘微为嗣子,谢弘微本名密,因为触犯了嗣母的名讳,所以就用字代名。谢弘微孩童时期,风采充溢,但却端庄谨慎,遇上适当的时机才说话,他嗣父的弟弟谢混有知人之名,见到谢弘微,认为他不同于寻常之人,谢混对谢思说:“这个孩子深沉早慧,将成为才行出众之人,有这样的儿子,满足了。”谢弘微自己家里一向贫寒,而嗣父产业却很丰盈,他却只承继接受了嗣父的几千卷书,遗产俸禄,一概不加过问。谢混的风格高尚峻洁,很少同人交往,只同他的族子谢灵运、谢瞻、谢曜、谢弘微等人因赏析文义而聚会,曾经一同游宴歇息,所居在乌衣巷,所以称之为乌衣之游。谢瞻等人才气横溢,机智善辩,文辞流畅,谢弘微每每以简约的言语使众人信服,谢混特别敬重他这一点,称他为微子。义熙八年,谢混因为是刘毅的同党被诛,妻晋陵公主便把谢混家事托付给谢弘微。谢弘微为谢混家经营生计,管理产业,办事如同在官府办公一般,一枚钱一尺帛收入支出,都有账册记载。高祖登上帝位之后,晋陵公主降为东乡君,高祖允许她回归谢氏。从谢混死,到这时已有九年,但谢混家屋宇整齐,仓廪充盈,仆人听从使唤,各有所业,和平常没有什么不同,田地的开垦种植,比原来更有增加,本族外姓的亲戚,朋友故旧,凡是来看东乡君回归的人,进门见到这么齐整的家境,没有谁不感慨叹息,甚至有人为之流泪,深为谢弘微的德义所感动。谢弘微生性谨严端方,举止必定遵循礼度,事奉嗣父的亲族,恭敬小心,超过常人。太祖镇守江陵,以谢弘微为宜都王文学。谢弘微因为母亲去世离职,居丧期间以孝道著称,除服后超过一年,仍旧素食不变。谢弘微的兄长谢曜历任御史中丞,元嘉四年去世。谢弘微为他多时吃素食,哀戚超过常礼,虽然服丧期满,还是不吃鱼肉。谢弘微从小失去父母,事奉兄长如同事奉父亲,兄弟之间非常友爱和睦,当代没有人能够赶得上。谢弘微口中从不说别人坏话,而谢曜则喜欢评议人物,每当谢曜在言谈中涉及别人时,谢弘微就常用别的话题岔开。元嘉九年,东乡君薨,留下资财巨万,园宅十余所,奴仆尚有数百人。而谢弘微一无所取,自己以私人官俸营办东乡君丧事。谢弘微说:“亲戚之间争夺财产,可算是最为鄙贱之事。现在财产多则分用,少则共用,不至于困乏就行了,身死之后,哪里还去管它。”元嘉十年去世,死时四十二岁,皇上十分痛惜,派二卫千人营办丧事,一直到葬事完毕。朝廷追赠谢弘微为太常。
【点评】分析和概括题设误特点:
1.曲解文意,无中生有。命题者在选项中故意错误地解释原文中关键的词语,把好说成坏,把小错说成大错,把想法说成行动,把次要的说成是主要的,或无中生有地提供一些于文无据的信息,从而造成干扰。
2.张冠李戴,移花接木。命题者故意在时间、地点、行为、因果等方面张冠李戴,搅乱混编在一起,造成干扰,引起错解。
3.强加因果,牵强附会。命题者把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说成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导致逆情悖理,不合逻辑。
4.以偏概全,言过其实。文中主人公本来只有某一方面的优缺点或只有一件事做得妥与不妥,但选项中却将其过高褒扬或全盘否定;本来只有个别人对之赞成或反对,却说成全部赞成或反对。